各类建筑工程在申请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或个人必须携带规划定点文件、施工图纸以及相关资料,到县建设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单位和个人在房屋改造、维修、装修施工前,必须到县建设局办理建筑垃圾处置的有关手续,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县建设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需异地处置或回填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5日内向县环卫站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的数量、运输时间等事项,并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就地开挖并回填而不需要运输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县环卫站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维修或装修房屋以及其他设施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由县环卫站统一收运处理。
第十三条
建筑单位或个人排放建筑垃圾应向县环卫站申报,办理排放手续,按指定的路线运输,在指定的地点排放处理。县环卫站对运输、排放、处理建筑垃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城规划区内及建筑垃圾以外的其它场所倾倒、抛散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严禁将家禽家畜的尸体、医疗器具、生化制品、有毒有害物质以及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严禁将建筑垃圾倒入生活垃圾箱(场)。
第十六条 在县城区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必须到县环卫站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建筑垃圾准运证的有效期为十天,可以续办。
第十七条
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复印件)和建筑垃圾准运证,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到指定的建筑垃圾场倾倒。禁止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夹带泥土污染县城区道路。运输建筑垃圾期间,施工现场至街道300米的距离内,由施工方设专人负责保洁,维护县城区环境卫生。施工方在清洁街道时须采取措施保证安全作业。
第十九条 无力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县环卫站运输,并签订委托清运协议书。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必须在县环卫站设置的建筑垃圾处理场倾倒。县环卫站应及时平整建筑垃圾,保证建筑垃圾处理场的方便倾倒和环境卫生。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有偿处置制度。按田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的规定,建筑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为:20元/吨(不含装车费用)。
收费单位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应当出具收费票据。
第二十二条 建筑垃圾产生量的核算:
(一)建筑垃圾产生量=基础实际产生量+(基础以上的建筑面积×0.087吨/平方米)+(拆除旧房面积×0.5吨/平方米);
(二)吨位折算:二类土按1.65吨/立方米,三类土按1.90吨/立方米,四类土按1.95吨/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