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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09-17 18:01:28]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987
概要:第十四条 部门向县统计局报送统计数据资料,以市统计局拟定的《重庆市部门(行业)统计数据资料报送目录》的具体要求为准。党政决策者临时需要的统计数据资料,按照县统计局临时要求报送。第四章 部门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第十五条 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统计数据审核、统计报表签章、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统计资料的使用和发布、统计资料归档、涉密统计资料管理等。第十六条 部门对外提供、发布统计资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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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部门向县统计局报送统计数据资料,以市统计局拟定的《重庆市部门(行业)统计数据资料报送目录》的具体要求为准。党政决策者临时需要的统计数据资料,按照县统计局临时要求报送。

第四章 部门统计资料管理与公布

第十五条 部门应建立统计资料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统计数据审核、统计报表签章、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统计资料的使用和发布、统计资料归档、涉密统计资料管理等。

第十六条 部门对外提供、发布统计资料,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资料,由各部门统计机构负责归口管理。对外提供和发布部门、行业内部调查取得的专业性统计数据,须经部门统计机构或综合统计负责人审核认定,并由统计机构负责提供与组织发布,部门内部其他机构不得自行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数据。

(二)部门统计数据与县统计局调查取得的数据有重复的,以县统计局的数据为准,由县统计局统一发布,部门不得自行发布。

(三)部门统计数据与县统计局调查取得的数据有交叉的,应与县统计局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对外发布,并在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县统计局备案。

(四)反映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统计数据,由县统计局组织发布,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

(五)部门开展全县性重大新闻宣传活动使用的统计数据,须报县统计局审核、备案。

(六)部门向国外、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供部门统计资料、出国携带或对外进行商务谈判使用统计资料,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部门统计信息化

第十七条 部门要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化水平,为统计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数据处理设备和网络传输设备,逐步实现统计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并根据统计信息化发展的需要,及时改善统计人员的技术装备条件。

第十八条 部门要积极参与全县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在县统计局的组织指导下,加快统计信息交换平台建设,建立以统计调查项目库、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统计数据库为主要内容的部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统计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章 部门统计工作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县级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统计局定期组织召开全县部门统计负责人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全县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研究确定全县部门统计工作的改革方向和重大措施。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理。县统计局按季度清理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并通过我县党政信息网(统计之窗)进行公布。根据部门统计工作发展变化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全县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清查,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确认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取缔重复调查项目和非法报表,清查结果及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制度。县统计局制定部门统计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建立相应的考核评比制度,定期对各部门统计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县政府下达的任务,健全机构,明确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加强统计工作人员培训,为部门统计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三条 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部门实际,拟订统计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具体方案,报县统计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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