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结果以得分多少分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四个档次,得分85-100为优秀,得分70-84为良好,得分60-69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十二条 各市依据上一年度基础数据、相关政策和制度执行情况,对照评分标准,按评分公式计算本市得分,进行自评,并于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上报本市上年度绩效自评报告,同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在各市上报自评报告及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按照《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的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各市进行评价,并形成全省低保资金绩效评价报告,于当年6月初将评价结果反馈各市征求意见,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的参考。6月底进行评价工作总结,并将评价过程及结果上报绩效评价领导机构。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并报送省政府。同时,建立绩效奖优罚劣机制,对绩效好的地方,建议下一年度安排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对绩效差的地方,建议下一年安排资金时适当扣减应得份额。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和《河北省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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