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家庭在每季度末,由户主凭《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登记表》,向认可住院治疗的居(村)委会出示相关材料,填写《莱西市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审核表》
3、居(村)委会接到申请人全部材料后,即进行调查核实,张榜公布后,报镇、街道办事处审核。
4、镇、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民政局。
5、市民政局每季度将申请人的全部材料备齐后,填写《莱西市城市低保或低收入人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审核表》,报市医保中心复核 。
6、市民政局根据医保中心复核意见,确定最后审批意见。
7、各镇、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公布本辖区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情况,实行救助对象、救助情况、救助金额三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
六、有关证明的认定
(一)申请认定低收入家庭的,其证明材料内容与申请城市低保的材料要求相同。
(二)要求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城市困难居民申报的医疗救助费用,是其本人在当年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规定的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出院纪录、有效发票、收费明细清单;急诊的还需提供急诊病历、处方、化验检查报告等。
2、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报销、补助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
3、有关部门及社会救助、扶贫帮困、慈善救助的证明材料。
(三)发放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时,应除去下列费用:
1、一般门诊发生的费用。
2、所在单位为其报销和补助医疗费用。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和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不属于医保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标准的费用。
七、资金来源
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金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上一年度我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情况予以安排下一年度支出预算。
八、优惠减免
(一)对城市低保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的城市居民,市民政局根据病情和家庭生活实际,给予一次性200——800元的城市因病困难居民临时救济。
(二)根据西政发[2000]43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免收救助对象就医门诊挂号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床位费、一般治疗处治费、常规检查费、透视费、手术费、В超和CT费按50%收取。
(三)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城市困难居民,及时纳入大病统筹,并免收诊查体验费。
九、资金管理
(一)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费用,各镇、街道办事处于7月15日和第二年1月15日前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对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办申报的重大救助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根据审批后的救助人数和救助资金发放救助金。
(二)镇、街道办事处对医疗救助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到位,严禁克扣、拖延和挪用。市财政局、民政局将定期对资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组织管理
(一)成立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民政的市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民政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及卫生局主要领导组成,负责全市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莱西市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二)民政、财政、卫生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的管理和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财政局负责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卫生局负责协调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落实优惠减免政策,规范医疗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费用的审核工作和参保困难职工给与优惠政策,降低大病重病患者的经济负担。
(三)各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有关法规和医疗常规,如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有拒绝、推诿、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者,卫生局予以严肃处理,,违者将移送有关部门。
(四)凡享受降低医疗收费标准和领取医疗救助金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除对已享受降低医疗收费和领取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如数追回外,并在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备案,两年内不再进行降低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五)困难居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会议,研究和处理医疗救助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十一、本细则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细则由莱西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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