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中心城区社区建立低保信息电子档案,保障对象个人信息由社区按照全国城市低保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录入,按月汇总,逐级上传。
第五章 机构、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县(市、区)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专门机构,机构批复、人员编制到位;保障人数超过1万人的,工作人员配备不低于3人。
第十八条 街道办事处(镇)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公室(简称低保管理办公室),配备专职低保人员,成立低保评审委员会,其组成人员按《工作规范》配备。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服务站(简称低保管理服务站),配备专职低保管理服务人员,成立低保评议小组,小组成员中居民代表占多数。
第二十条 街道(镇)、社区低保专职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列入财政预算,县级工作经费足额列支(达到或接近同级低保金支出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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