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县委组织部按照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交流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 交流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任职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并及时迁转行政关系、党的组织关系和工资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视情况给予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干部调离时,不准携带公共物品;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及时做好交流干部离任和到任的有关事项,保证交流工作顺利开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纪委和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县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属事业单位科级领导成员的交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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