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给予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各 20 万元的奖励,奖励经费由市级财政安排。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可以在企业的宣传广告、产品外包装上宣传已获市长质量奖,但应注明获奖时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应从本企业实际出发,制定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不断应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企业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一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部门要对获奖企业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帮促。
第二十二条 获奖企业有义务宣传及相互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从获奖之日起 3 年内不得再申报; 3 年以后可自愿提出申请,进行复评,不受名额限制,但不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相关部门对重新申报企业的申报材料按规定的评审程序和当年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质量水平显著提高,并始终保持同行先进、用户满意的企业,可再次授予市长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获奖企业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 15 日内书面报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
(一)发生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
(二)国家、省级对主导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
(三)用户对质量问题反映强烈,有顾客、员工、供应商、股东、社会等相关方面的重大投诉,质量水平明显下降。
第二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提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必须切实组织好评审工作,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相关政策有冲突时,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置。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