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严禁以学习、考察、出差等名义外出旅游、观光或参加没有实际意义的参观等活动。禁止借考察、学习、出差等活动之机,携带家属子女、亲戚朋友观光旅游。
第八条 考察、出差活动要严格按照审批的时间、路线进行,严禁借因公出差之便改变路线探亲、访友或绕道旅游观光。外出中途如遇特殊情况或因工作需要需改变线路和续假的,要请示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改变。出差回来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按照请销假审批权限,向相关备案部门将改变路线或续假情况作文字说明。
第九条 科级干部请假返岗后,原则上要在第一个工作日按照准假审批权限逐级销假,并将相关情况向领导进行书面或口头汇报,同时携带《准假通知单》到组织部干部室办理销假手续。形成书面汇报材料的,要向相关备案部门呈报。承担工作任务者要书面说明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承担会议任务者要形成书面会议传达提纲或会议纪要;有考察任务者要形成考察报告;有学习任务者要形成学习总结和体会。
第十条 坚持把科级干部遵守请销假制度的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定等次、选拔任用及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执行本制度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对严重影响工作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
1、没有特殊原因而未做到事前请假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销假的,出现一次,由组织部门的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出现两次,采取一定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年度考核定等为基本称职等次;屡教不改者,年度考核定等为不称职等次。
2、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延长外出时间或未经领导同意擅自外出的,按旷工处理。年累计3天以上5天以下,全县通报批评;年累计5天以上10天以内,给予警告处分,年度考核定等基本称职;年累计10天以上15天以内,年度考核定等不称职;年累计15天以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未经领导批准,借因公出差之便改变线路探亲、访友及绕道旅游观光,或者借考察、学习、出差等活动之机携带家属子女、亲戚朋友观光旅游的,在规定的假期内,出现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年度考核等定基本称职;出现两次,年度考核定等不称职。超出规定的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参加公务活动返回后,单位财务部门必须凭组织部门出具的准假通知单,方可报销差旅费及其它按规定报销的费用。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外出办理私事、私自外出参加公务活动或在公务活动过程中,私自改变行程进行观光游玩的,一切费用自理,不得在单位报销。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审计局将不定期组成工作组对各单位领导干部报销差旅费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发《阿瓦提县领导干部外出请销假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