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制度和规定。
5. 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
6. 应当通报的其它事项。
对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较大的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四)基层党组织情况通报。基层党组织对本地、本部门党内重要情况应及时在党委、总支、支部会议上通报,同时对作出的决议、决定,应随时以文件或召开会议等方式向下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通报。通报内容一般应包括:
1. 贯彻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情况。
2. 区域范围和管理范围内经济社会事业、工作目标、任务和举措,重大基本建设项目安排。
3. 基层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和党风廉政建设、民主生活会情况。
4. 对干部选拔任用、考察预告的情况,后备干部和党代表的推荐产生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名单,党组织、党员的表彰,党员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等情况。
5. 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从政规定的情况。
6. 当地发生的影响较大事件的处理情况,以及党员普遍关心的事项。
7. 应当通报的其它事项。
各基层纪委要结合自身实际适时向下级组织和党员通报反腐倡廉工作的情况。
(五)向党代会代表通报情况。在党代表大会或党代会年会上,党委、纪委要分别报告年度工作,通报经济建设、党的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通报内容以书面形式直接印发代表个人。
(六)各级党组织每年应以通报会形式向党内离退休老干部通报年度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六条 凡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内容,不得通报。对有专门要求的决议、决定、会议内容,应掌握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对会议讨论的涉及机密的问题,不宜立即公开的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应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机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各级党组织要周密计划,明确责任,抓好本办法的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率先垂范,带头执行。
第九条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要对基层党组织落实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通报制度规定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党组织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委办公室商区纪委、区委组织部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