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工资待遇:对引进的优秀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或期权制等分配形式,本着从优确定报酬的原则,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
(九)配偶及子女:凡引进的优秀人才,其配偶、子女的户口及工作、入学、入托等问题,根据本人意愿和要求,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优先解决。
(十)医疗保健:对在淄川区工作的优秀专家给予医疗保健待遇,实行专家休假制度,定期组织外出疗养休假。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和待遇的人员,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期限的服务合同。
第五条 优秀人才带成果、项目或产品来淄川区创业的,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优秀人才将本人科技成果转让到淄川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可选择一次性买断、分期支付、利润提成、作价入股等收益分配方式。
(二)本人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作价金额可以达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20%,高科技成果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35%或者更高。
(三)作为技术入股的科技成果转化后,经过创新开发出新的科技成果,如在本企业生产,企业应当连续5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税后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给该成果的完成者。如转让他人,企业应当从转让费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给该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第六条 建立健全优秀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协调全区优秀人才的引进、安置、使用和调整,为优秀人才的研修培训、社会活动、考察疗养、工作生活、待遇落实等搞好服务。
第七条 把优秀人才的引进工作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业绩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定期进行检查。对在引进优秀人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现有的优秀人才,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享受本规定除安家补贴以外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