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诫勉的期限与解除诫勉
第十二条 对领导干部的诫勉期限为6个月。诫勉对象应在诫勉期限内严格自律,勤奋工作,改正其错误,努力克服不足,达到诫勉要求。
第十三条 受诫勉的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其职权和待遇不变,但不能提拔使用。
第十四条 诫勉对象在诫勉期满时,向诫勉自己的党组织写出思想汇报。受诫勉干部所在地区、单位党组织根据受诫勉干部的表现和群众反映,就受诫勉干部的情况向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如实汇报。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认为诫勉对象已有明显进步,达到诫勉要求的,通知解除诫勉。对表现不好,在诫勉期满时对存在问题、所犯错误没有改正的,提出进一步处理的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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