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以柔性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工资待遇、住房等问题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工资待遇可实行协议工资、年薪制、期股制、岗位工资、技能工资、业绩工资和补贴等薪酬形式,鼓励以专利、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
第十四条 企业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各项费用,按有关政策列入经营成本。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五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凡属特别紧缺急需人才引进的,可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十六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公平、择优原则,组织行业专家对应聘人员进行面试或考评。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加强监督与指导。
(三)用人单位提供意向人员下列材料,报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1、《青田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批表》;
2、拟与个人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协议样本;
3、个人材料,包括有效的身份证明,个人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业绩证明材料,体检结论;
4、综合考核报告。
(四)凭《青田县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批表》到相关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对服务期限、工作条件、违约责任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约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履行合同或协议情况,作为发放津贴、补助、资助等依据。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行管理,做好年度考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年度考评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服务期未满六个月的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评不合格的,不能享受当年各项优惠待遇。
第十九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完成约定的科研项目、工作任务或受聘期满后,可由原单位续聘,也可重新选择单位。
第二十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合同或协议发生争议,按人事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纳入领导联系优秀人才范围。用人单位要关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创造条件发挥其作用。
第二十二条 关心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身心健康,定期组织健康体检,服务满5年安排一次工会疗养。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体检费由财政支出,疗养费财政补助每人2000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