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考评总分在90分及以上的为优秀;考评总分在75—89分的为良好;考评总分在60—74分的为合格;考评总分在59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对被评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本年度的评优资格;连续两年不合格的部门,按规定程序对行政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给予诫勉。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机构应将评议考核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行政执法部门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本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作出维持或变更的最终决定。
第十三条 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公务员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违反行政监察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由市人民政府在评议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公布。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书面材料,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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