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由县委组织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县委常委会汇报。
4、经征求意见,超过全体成员半数不同意拟任人选、推荐人选的,县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者不予推荐的决定。
5、全委会成员反映拟任人选、推荐人选有重大问题的,县委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作出是否任用或者推荐的决定。对署名反映问题的,应当将调查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全委会成员反馈。
6、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7天。
六、县委全委会表决通过或经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后县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属提拔任用的应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任职手续。
七、全委会成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提名、讨论、投票等情况。
在全委会表决和征求意见过程中,任何人不得诬陷诽谤他人和进行串联、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对违反规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八、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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