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核分年度考核、任中考核、任期考核三种形式,考核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市委组织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2、年度考核作为任中考核和任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市委组织部要对被考核人进行诫勉谈话,也可中止任用(聘任)。
3、任期考核按个人述职、民主评议、组织考察的程序进行。考核为优秀、称职的,可连任(重新聘任);任期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原则上不再聘任。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免职(解聘):
1、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完不成目标任务或因个人失职造成重大失误或损失的。
2、闹无原则纠纷,影响班子团结,严重影响单位工作,经教育不改的。
3、有违纪违规问题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有损领导干部形象的。
4、年度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5、因健康原因、工作调动或职务晋升的。
6、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或因其他原因应予以解聘的。
第十二条 市委组织部根据科级后备干部选拔的基本条件,将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或备案干部中符合条件的纳入科级后备干部队伍管理。
第五章 任免材料
第十三条 任免事业单位副科级以下班子成员,要填写干部考察结论表、干部任免审批表,民主推荐表和考察笔录要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市委组织部备案干部的选拔任用,各部门、单位在干部任用过程中要向市委组织部报送以下材料(各一式二份):
1、征求意见时要报拟任免方案和新提拔干部的考察材料。
2、行文公布后要报干部任免文件。
第六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五条 以上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十不准”纪律。
第十六条 严格职位设置,严格按程序提报研究,严格按规定职数配备干部。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有关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未经报请研究、备案的职务,提前调整到位的,不予认可;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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