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结算会员应当谨慎、勤勉地办理期货结算业务,控制结算业务风险;建立结算业务风险隔离机制,公平对待结算会员的客户、交易会员及其客户,防范利益冲突,保守交易会员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因此获得的信息损害交易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交易会员应当谨慎、勤勉地控制其客户交易风险,不得利用结算业务关系损害为其结算的结算会员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结算会员应当将自有资金与受托结算的交易会员保证金分账管理,交易会员保证金应当专户存储,严禁挪用。
第四十四条 结算会员不得将收取的交易会员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者清偿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使用交易会员保证金或者用交易会员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结算会员、交易会员应当维护交易所的声誉,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者异常事件。出现突发或者异常事件时,结算会员应当做好交易会员和客户的解释工作。
第四十六条 结算会员应当督促交易会员遵守期货交易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规则,加强交易会员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照本细则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0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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