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我国司法改革的应有内容
要改革我国法官的选拔模式,相对应的就必须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笔者认为,主要应在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修改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建立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顶点的独立自主的司法体制。具体即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司法行政权,即对法院人、财、物以及设施等方面事务的管理权。具体包括: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对下级法院法官的提名权,所提出的人选经权力机关同意后任命为正式法官。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法官以及法院其他职员的配置、调任、考评、晋升,奖励以及对违纪法官的处分权,统一管理法官培训。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法院设施建设和管理事务,决定法院内部的工资、报酬以及事务费预算,彻底排除行政机关的司法的干涉。四是法院的经费保障由财政部直接划拨。另一方面是修改我国的法官法,建立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使之与法官的崇高社会地位、与法官担负的神圣使命相适应,并补充法官因专职化而减少的收入,从而使法官职业成为能够吸纳优秀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适当延长法官的任期。在正常情况下,法官于任期内不得被免职、辞退,也不得违背本人意愿将其调职、停职、减薪或令其提前退休。应当更加明确任命、免除、辞退和处分法官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实行惩处权和任命权的分离,即行政机关有权任命法官,而无权免除法官职务,而非惩处机关非依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不得对法官行使惩戒权,从而减少法官惩戒中的随意性和不稳定因素,给法官更高的职业安全保障。
我国的司法改革正在逐步深入。法官队伍也逐步向职业化、精英化迈进。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各个部门的坚决配合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及部门以及个人的利益,这就需要从国家大局出发,服从整体利益的需要,切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最终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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