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改革我国现有的法官选拔模式
从上述国外的法官培养选拔模式可以看出,法官选拔的基本过程,基本上是法官人选首先必须经过大学系统的法学教育,然后经过严格的考试和长期的法律实务训练,方可任命为法官。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在三种法官人员的选拔培养模式中,笔者认为英美法系的做法更适合我国。我国法官的培养选拔,可以考虑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正规的大学法学本科教育阶段。大学法学本科以素质教育为主,让大学本科生系统地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同时也要进行职业技能教育,以适应未来法律职业的要求。毕业后,想做法官的,作为第一次筛选,必须考取律师资格。
第二个阶段,从事律师实务阶段。要想从事法官职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必须从事8年以上律师职业;法律专业研究生,必须从事5年以上律师职业;法律专业博士研究生,必须从事2年以上律师职业,从而获得法律职业训练。这样要求主要是考虑一下因素:首先,从事律师职业都经过律师资格考试,因此所要求担任法官的人,专业知识要求的起点一致。其次,通过从事律师职业,获得法律职业经验。再次,在我国,有“三十而立”之说,一般来说,人到30岁基本进入成熟期,从这个时候开始当法官,有利于保证案件质量,国外一些国家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是30岁以上才能做法官。因此在我国从事法官职业的年龄应控制在30岁以上,以保证法官具有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
第三个阶段,从事法官职业阶段。要从事法官职业,在经过规定年限的律师职业生涯后,还必须参加由最高法院组织的全国性的法官资格统一考试,再次进行筛选。考试通过者,方能任命为基层法院的助理法官,再经过3—5年的工作,经考核(考核应由上级法院结合法官所在法院组织进行)合格者,再任命为正式法官。上级法院的所有新任法官从基层法官层层选拔。要通过长时间的、严格的培养、选拔,来保证所有的法官都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同时,要把法官职业设定为法律职业的顶峰,赋予法官崇高的社会地位,提供优厚的物质待遇。否则,谁都不愿意经历如此艰辛的奋斗而成为一个普通的职业者。
之所以要经过三个阶段才能成为法官,一方面是通过从事多年律师职业,有了较丰厚的收入,再做法官就有了较好的物质保障,利于防止受贿和抵御其他物质诱惑;另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目前已具备从律师中选拔法官的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培养了一大批律师,有的律师已从业二十年,从规模和素质上都能满足法官选拔的需要。
3、加强对现职法官的培训及继续教育
我国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任职条件,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现职的一些法官还没有达到法官法规定的条件。据有关资料显示,到1998年底,全国还有三成的法官没有达到法官法规定的最低学历要求。而目前不达要求者也仍然大有人在。那么,这部分人该怎么办?笔者认为,对不合格的法官应区别对待。对50岁以下的,其他条件符合法官法规定的,要求其必须参加法律专业教育,取得大专以上学历;50岁以上的法官让其从法官岗位上退下来,从事法院行政、后勤工作;对那些既没有达到大专水平,又有其他不符合法官条件的人,无论年龄大小,限期调出法院。应建立良好的现职法官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现职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司法能力,确保法官法律知识的随时更新。一般情况下,每年都应对现职法官进行不低于10天的轮训,就新颁布的法律知识和司法解释等进行学习,每隔三年应在国家法官学院或省级法官培训中心脱产培训三个月。所有经费由上级法院保障。
4、加大法官职业保障力度
法官是行使司法权的主体,法官在独立审判、身份保障以及物质待遇方面的保障是十分必要和非常重要的。纵观世界各国,凡是采取司法独立原则的国家,都有着一套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一是要保障法官的独立。保障法官的独立包含两重含义,即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外部独立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来自司法机关外部的诸如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政党以及其他社会势力的任何形式的命令、指示和干涉;内部独立是指法官在审判时不受来自法院系统内部的干涉。二是要实施法官的身份保障。主要包括法官的不可更换制,不兼职制和退休制。法官的不可更换制,即法官在任期届满之前,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弹劾更换,不得违背本人意愿予以免职、撤职、调任或者令其提前退休。三是要实施法官的高薪制。从世界各国来看,法官的高薪制是不争的事实。之所以如此,主要目的是保障法官有较高的生活水平防止产生司法腐败以及使法官这一职业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这对于司法的进步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此,应当大幅度提高法官的待遇,实施法官高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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