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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所以政府采购应该纳入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不可忽缺的组成部分,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全年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计划性和有序性的前提保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是提高单位自身理财水平和增强政府采购意识的有效途径。最近几年,虽然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规范了政府采购程序,促进了政府采购工作上台阶,但在编制和执行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和探讨。
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预算编制不严谨,缺乏合理性、真实性。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扩大采购规模、节约采购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运行的有效手段,不少单位片面地认为只要把采购交由政府采购办,实行政府采购就行了,编不编制、编好编坏都无所谓。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预算单位在编制其采购预算时,往往出于争取资金的目的和动机,编报一些实际上并不重要,或不一定需要的采购项目;有的单位配备其实已经相当齐全,他们在编报的政府采购项目时把它作为陪衬或待砍项目,抱着试试看的心理,能给一分是一分;一些部门和单位则以为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在部门预算之外另给的一笔支出预算,在采购预算中编列了许多没有资金保证的采购项目,使得有限的财政性资金无法使用在"刀刃"上,大大降低了财政性资金的使用价值和使用效率,严重地扰乱了政府采购的市场秩序;一些部门和单位在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时不经过慎重研究和讨论,有的是由会计不符实际的凭想象胡乱编报几个项目,有的编报的采购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有的单位在编报的采购项目时根本不考虑财力能否承受,狮子大开口,造成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与财政保障能力之间的悬殊差距,给财政部门审核采购预算增加了很大难度。从某种程度上说,采购人所报的简易的采购预算实际上是为以后随意更改与变动打下伏笔。
二是工作随意、无计划,预算约束软化。政府采购预算是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编制的。目前,部门预算的编制还存在很多不科学的地方,一是部门预算的编制虽然一直强调零基预算+综合预算,单位的预算安排,基本做到不按统一的口径,根据各单位的实际需要进行,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不能排除"基数+增长"的机械做法,所以难免造成有的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不重视项目预算的合理编报;二是由于行政工作计划性普遍不强,不确定因素增加因而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出现项目调剂、项目占用、追加项目的情况,而一些无收入来源的正常购置的追加,将直接增加财政预算开支,导致人们对部门预算的完整性、可行性、严肃性提出质疑;三是有的受单位收入的影响,当单位收入较差时,编报的采购计划得不到执行,当收入较高时又扩大了采购计划,预算执行中随意性较大,预算约束软化。
三是软件障碍,无法真正实现细化预算编制。我市从20**年就开始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纳入到部门预算的编制工作中,但由于时间比较紧迫,没有成功经验可以借鉴,软件开发之初又存在很多先天不足,只能是摸着石头过河,边做边改,浑身都是补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依附于项目预算的编制,与项目预算捆绑在一起的现状延续至今,因而出现政府采购项目不能细,细不了的局面。
四是使"非法"采购"合法"化。政府采购工作起步不久,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人员力量与政府采购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加上对各单位编报的采购计划的审批程序还不是很到位,对某些不符合政策规定的采购项目列入了预算,实行了政府采购,使"非法"采购"合法"化。例如:某单位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采购申报,政府采购中心把它列入了采购预算,该单位把资金划转到了采购中心,采购完结,事后才知道该单位不符条件,所用资金是用于专项建设的专款。实行政府采购后,该单位的"非法"采购"合法"化了,专项建设无法正常进行。
五是自行采购时有发生。目前,虽然《政府采购法》已经出台,但实行自行采购的情况还时有发生。有些单位因为不重视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年初没有采购计划,往往等到要用时才急急忙忙报计划,实在等不及了就自行采购;有的年初连预算都没有编制,但实际工作又不可缺少,没办法就直接到销售商那里去"借";有的是因为不清楚政府采购目录,而将应该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实行自行采购;有的则认为量小,通过政府采购手续繁琐,自行采购省事;有的甚至为了方便或者因为人情关系直接绕开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对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实行自行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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