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险意识的淡漠和缴费机制的缺陷导致社会养老保险“扩面”维艰、保费征缴困难
保险意识的淡漠一方面源自职工对保护自身权益的无知和无奈;更重要的则是一些企业领导和业主的头脑中对社会保险存在错误认识,他们往往认为,为职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是无效投入、吃亏买卖,表现在行动上则能躲即躲,能赖则赖。同时,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机制的缺陷也为企业规避保费提供了方便,目前我国企业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费由职工、企业、国家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和企业各按月缴纳一部分,国家则以税前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必要时以财政弥补等形式负担一部分;执行中规定,个人和企业负担的部分由职工所在企业代扣代缴;这样一来,职工丧失了主动权、监督权,甚至丧失了知情权。
3、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存在阻碍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由城镇向农村的延伸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结果显示,在中国近13亿人口中,农村人口占人口总数的63.91%,可见,只有当我们的社会保险解决了农民的养老问题时,我们的社会保障计划才能算是公平的、有效的和成功的。当前在农村施行的是完全不同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由此形成了城乡二元结构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参保农民的保险费完全由农民个人承担,而当前农民收入水平还很低,只有少数富裕农民具备投保能力,因此这个方案实际上“保富不保贫”,与社会保险的宗旨相悖;这种保险费完全自理的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很明显这个方案在理论上的合理性值得怀疑,12年的实践已经证明其有效性极其有限;让农民享受与城镇职工同等养老保险待遇既是广大农民迫切愿望和合理要求,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就需要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延伸到农村,逐步消除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实行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计划;令人高兴的是,江浙等经济发达地区的政府正在进行这方面的尝试。应当承认,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形成是由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历史背景和城乡差别、农村物质基础相对薄弱的现实情况所决定的。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在缴费问题上强调“农民个人是养老保险承担的主体”,国家不予投入;基层农保机构属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按3%的比例在参保人缴纳的保费中提取。有了这个规定,即使是在城乡差别很小的经济发达地区,要想将城乡二元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相融合也困难了。
三、当前应采取的措施
针对上面的分析和提出的问题,可以看出,我们在进行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时必须采取审慎的态度,为使“扩面”工作顺利进行,应采取以下措施。
1、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历史欠帐
历史欠帐规模过大已成为影响养老基金积累效率、危及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安全的首要因素,必须采取切实可行办法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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