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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是经市政府第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召开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当前全市环境保护的严峻形势和突出问题,进一步强化措施,进一步加压奋进,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各项环保工作任务,促进全市环境质量的根本好转。刚才,元生同志作了一个很好的报告,就有关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我完全赞同,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华明同志就今年几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落实情况进行了通报,希望大家发扬成绩,进一步加大各项工作力度。下面,我再强调四点意见。
一、统一认识,统一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这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在认识上的重要升华,也是我们党执政理念的一次飞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就环保工作而言,坚持科学发展观,就要树立正确的效益意识,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在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以全新的视野规划本地区的发展思路,把环境保护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指标,不能片面追求生产总值的增长而忽视社会和环境效益,坚决摒弃“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的传统发展观念,切实做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把衡量我们的工作实绩建立在人民群众是否满意的基础上,既要重视经济发展,又要考虑环境的承载能力,而不能片面追求所谓的形象工程,不能以眼前发展损害长远利益、以局部发展损害全局利益;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建设、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未雨绸缪,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总体来看,近几年来我市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问题不少。如一些地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的现象时有发生,违规审批、越权审批和漏管漏批建设项目的情况屡见不鲜;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审批后未能及时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对“三同时”的监督检查不够,特别是项目施工期的环保管理更为薄弱;只重视单个项目的微观管理,忽视区域开发的宏观管理,一些地方不注重环境管理规划工作,未能充分考虑区域开发对环境的总体影响,因选址和布局不当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纠纷的现象时有发生;环境保护执法队伍素质和管理水平亟待提高,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还须进一步完善。这些问题如不尽快加以解决,势必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实现。全市各级各部门都要把思想统一到加快把建设成为“经济强市、生态大市、旅游名市”和“粤港澳后花园”的战略高度上来,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峻性,强化认识,强化领导,真正把环境保护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在加强招商引资、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时,要充分听取环保部门的意见,大力支持环保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环保职责;在抓经济建设项目时,要充分考虑当地的环境容量,坚决杜绝环境污染严重的项目进入辖区,绝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换取当地经济的暂时发展,走一条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路子。
二、狠抓源头,狠抓基础,严格把好环保审批第一关
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严格控制污染源头,不断夯实工作基础。一要以规划为指导,强化区域性环境评估。环保规划是环保工作的龙头。各地要认真编制好本地区的环境保护规划,认真抓好环境容量测算工作,通过充分论证区域环境承载力和环境容量,编制区域环境规划,按照区域环评和环保规划的要求进行区域的开发和项目建设,实现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二要严把环保审批关。认真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制度,对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没有履行环评报批手续、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验收和发放排污许可证。市政府常务会议提出要求,今后凡属县及县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以及各类规划开发项目,都必须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首先呈报当地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然后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及要求批准立项,办理相关证照。凡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计划和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用地和办理相关证件,建设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执照,相关银行不得提供贷款,电力部门不得供电,技术监督、安全监督、规划、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确保环保第一审批权真正落实到位,确保从源头解决好环境问题。三要完善制度,强化建设项目环保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从审批、项目施工期监督到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等全过程的环境管理制度,克服“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认真落实环评单位自律、社会监督、行政监管等措施,加强对环评单位的管理,努力提高环境影响报告的编制质量,使环境影响报告真正为项目审批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建立和完善重点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制度,对生态环境影响突出、施工期长或容易造成扰民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理,并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重要依据。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实施过程的环境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业主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负责。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建立健全全市项目建设环境管理信息化系统,不断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