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模范遵守法律,这是检察干警的应尽责任
模范遵守法律,是检察干警的应尽责任。它是由检察机关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所决定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确保法律统一实施的核心力量。其主要职责就是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单位或人民团体和个人严格遵守法律,切实依法办事。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检察长唯一的职权,就是监督法律在共和国的统一正确实施。简言之,检察机关是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使者。检察人员是代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执法主体,其一言一行都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守法形象。检察人员应当以模范遵守法律为荣,以不遵守法律和执法犯法为耻。因此模范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是检察人员的天职和最基本的要求,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提条件。
检察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至关重要的示范作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检察干警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社会主义法律地位、权威和形象,他们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我们干警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提高社会和广大人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积极性,提升他们依法治国的热情。因此,每个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守法者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严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这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行使权利必须受到监督,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则。不论资本主义法制,还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力制衡与监督都是其法治赖于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掌握权力者应当接受人民以各种形式实施的监督。就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而言,自觉接受监督,就是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强化监督意识和机制建设:
1、要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任何公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或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真理。就人的本性而言,滥用权力是多数人的自然天性,这种天性只有在外部力量的有效抑制下,才会被迫维持于正常的权力运行轨道。对于人民民主而言,只要还有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存在,就会有超越法律的权力,这种权力将为所欲为,侵蚀和破坏民主,最终可能导致国家的解体和人民民主权利的丧失.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权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拥有较大的法定权力,理当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监督的主要目的是克服权力腐败,防止权力滥用,权力腐败与滥用是各种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也是其他腐败现象的重要根源.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应当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对检察工作和检察干警的帮助、支持和关爱。检察干警绝不能认为,,接受监督是对自己不信任、”找碴子”。因此每个检察干警,都要自觉地而不是消极地、真诚地而不是应付地、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
2、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的关系.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宪法和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受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检察权力的行使也不例外。因此要认识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其共同目标就在于保证正确行使权力实现司法公正.。
3、要把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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