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持刀索财终被捉
案犯马某,因贪图享乐,多次持刀窜至某中学学生宿舍,利用威胁、殴打等手段向学生张某、孙某、李某等10余人索要钱财达数千元,现被查获归案。
13、交友不善,误入歧途
学生刘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与无业人员杨某等人结识,后在杨某的唆使下,与杨某等人共同盗窃自行车10余辆,现被查获。
14、模仿犯罪,以身试法
案犯王某,在观看了一场警匪片后,产生“考验”警察破案能力的冲动,模仿剧中的情节,采取暴力手段将其婶婶杀害并伪造现场后逃跑,受到法律的严惩。
15、自暴自弃,身陷泥潭
少年曹某,因其父曾被判刑入狱,继而产生自悲心理,自暴自弃,整日与社会上一些无业人员混在一起,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16、早恋的恶果
刘某,女,16岁,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与赵某结识,后与其谈起恋爱,相处一段时间后,刘见赵行为不端,便提出分手,赵某恼羞成怒,持刀闯入刘某家中,将刘某砍成重伤。
以上触目惊心的案例,提示我们在净化社会环境的同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改造和道德观、法制观的教育,让这些本应享受家庭温暖和社会关爱的青少年不 要因为无知而在铁窗下饱尝自己酿下的苦果。
……
惩教结合,标本兼治,是综合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对策。几年来,我区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不断强化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工作,使违法犯罪青少年在受到法律惩戒的同时,得到有效的教育和改造;使处于犯罪边缘的青少年得到社会帮教,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下面请看展览第三部分《惩教篇》:
一、法网恢恢,犯罪必惩
青少年违法犯罪,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应有的惩处。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qiang奸、抢劫、贩卖毒pin、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法律是公正的,也是无情的,无数案例告诉我们,触法必被惩,犯罪必被捉。请看下面这组案例:
二、惩教结合,重塑新人
多年来,区政法机关结合工作实际,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和预防活动,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青少年违法犯罪。
公安机关在办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中,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青少年违法犯罪区别对待,依法减少刑事处理。以下是区公安分局开展的心声广播站“国旗下的忏悔”系列活动。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坚持特案特办,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大力实施“歪苗扶正”工程,采取建立帮教档案、定期考察回访、召开训诫会等形式开展帮教活动,促进了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和改造。
审判机关结合办案实际,采取少年法庭、特邀女陪审员等形式办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坚持“寓教于审,审教结合”,有效地促进了违法犯罪青少年的改造。
司法行政机关坚持帮教一体化、安置市场化的工作思路,一方面组织各方面力量配合监管场所做好在押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一方面积极拓宽安置就业渠道,为刑释解教人员回归社会创造了就业条件。
各街镇结合工作实际,对违法犯罪青少年坚持“墙内墙外一起帮”,采取文艺演出、定期走访、组织学习、帮教座谈等形式深入开展帮教活动,做到帮教工作的向前、向后和向内延伸。
提请大家注意:
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学校、城市居委会、农村委员会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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