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承包人要对其再承包人遵守上述条款负责。
(九)其他有关劳工和工资的条款如有必要可在第二部分的第三十四条作出规
定。
第三十五条 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代表或其办公室,按要求的格
式和时间提交一份详细报告,报告其在工程现场雇用的监督人员和不同等级工人的
情况。如工程师代表要求,还应报告建设设备的情况。
材料和工艺
第三十六条 (一)各种工程材料和工艺均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和工程师的指示,
且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验。检验可在制造、装配地、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任何
地点。承包人要为检查、测量、检验工程及其质量,或材料的重量、数量提供所需
的帮助、工具、机械、劳力和材料,如果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应将材料在应用于工
程前提供样品供检验。
(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则提供样品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
业主支付。
(三)合同中明确要求的检验,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对于那些货载检验和工
程设计是否符合要求的检验,在合同中均有列举,承包人可将其费用计入投标价格。
(四)如果是工程师要求的检验,而
(1)合同中没有规定,或
(2)合同中未列举,或
(3)虽有规定,但工程师指示由独立的第三人在现场、制造、装配地以外的
地点进行检验,当检验表明工艺、材料不符合合同条款或工程师指示时,检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否则,费用由业主负担。
第三十七条 工程师和他授权的任何人随时可以去工厂、工程准备地或工程所
需材料、制成品、机械的来源地。承包人应为他们获得这种权利提供一切便利和帮
助。
第三十八条 (一)未经工程师或其代表的同意,任何工程不得被覆盖或遮掩,
承包人要为工程师或其代表提供充分的机会,检验将被覆盖或遮掩的工程,并在
永久性工程开始前检查地基。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工程师代表部分工程或地基待于检
验。工程师代表不应拖延这样的检验,除非他认为检验没必要,并通知承包人。
(二)应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要随时打开已覆盖的工程部分,并负责再次施工
至工程师满意。如果被覆盖和遮掩的工程部分符合合同的要求,且满足(一)的条
件,则开盖和再施工费用由业主承担。否则,所有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第三十九条 (一)在工程施工中,工程师有权随时书面要求:
(1)按要求把工程师认为不合适的材料在指定的时间内从现场清理走;
(2)用合适的材料替换;
(3)无论先前是否检验过或已支付中期付款,工程师认为不符合合同的材料
要换掉,不合格的工艺要重新施工。
(二)如果承包人未执行工程师的上述命令,业主有权雇用其他人完成以上工
作。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杂费业主可从承包人处取得,或由业主从该支付给承包商的
钱款中扣除。
第四十条 (一)承包人应工程师的书面要求,在工程师认为必要的时间内,
停止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如有必要在此期间要负责保证工程的完好,承包人按
工程师指示这样做所产生的额外费用,由业主承担。但以下情况除外:
(1)在合同中规定的停工;或
(2)由承包人的错误而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3)由工程现场天气引起的必要停工;或
(4)非由工程师或业主的错误引起,或不由第二十条“免除风险”引起的,
为正确施工或保证工程安全的停工。
如果承包人不在工程师提出要求后的28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其要求,则无权
获得额外的费用。如果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要求是合理的,则由他来决定支付给承
包人的款额和停工时间。
(二)如果按工程师的要求,工程或部分工程停工九十天后仍未得到工程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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