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相关的事项,也不妨碍工程师拒绝使用某种材料。
计量
第五十五条 工程量表中的工程量只是估计数字,不应认为是承包人履行合同
义务所进行的实际工程量。
第五十六条 除非另有规定,工程师应计量并决定按合同进行的工程量的价值。
如果工程师要对某部分工程进行计量,应通知承包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代理
人或代表应立即参加或派一名有资格的代理人帮助工程师或其代表进行计量,并提
供所有工程师或其代表要求的详细情况。如果承包人未参加或未派代理人参加,则
工程师进行的计量或他同意的计量被视作对工程量的正确计量。如果计量永久性工
程时需要记录和图纸,工程师代表应按月准备记录和图纸。如果承包人被书面要求,
应在14天内参与检查这些记录和图纸,并决定是否同意工程师代表准备的记录
和图纸,如果同意应签字。如果承包不参加检查,记录和图纸则被视作是正确的。
检查完毕后,承包人应在14天内书面通知工程师代表哪一部分记录和图纸他认为
不正确,由工程师作出决定,否则即使承包人不同意或不签字,记录和图纸也被视
作是正确的。
第五十七条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工程计量应采用净值,不管惯例和当地习惯
怎样。
暂定金总额
第五十八条 (一)暂定金总额是指在合同工程量表中规定的,按工程师的指
示使用全部、部分或不使用,以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服务或用于偶发事件
款额。合同价格应包括工程师可同意使用的与暂定金总额有关的工程、供货或服务
费用。
(二)对每一笔暂定金总额,工程师有权命令:
(1)进行工程,包括承包人提供货物、材料、服务。合同价格应包括按第五
十二条确定的工程、货物、材料和服务的价值。
(2)由指定分包人进行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或服务。将付给承包人的款项
按第五十九条(四)确定和支付。
(3)承包人采购货物和材料,将对给承包人的款项按第五十九条(四)确定
和支付。
(三)承包人应工程师的要求,应提供临时费用支出的所有有关报价、发票、
凭证、帐目和收据。
指定分包人
第五十九条 (一)所有在合同暂定金总额项下进行工程或提供货物、材料、
服务的专家、商人、手工工人和其他人,由业主或工程师同意,选择或指定,还有
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分包完成工程,提供货物、材料、服务的人,均被视作由承包
人雇用的分包人,在此合同中称为“指定分包人”。
(二)在承包人有合理原因拒绝时,可不因业主或工程师的要求,或出于某种
义务雇用指定分包人。承包人也不雇用那些在下列条件下拒绝参加分包的人:
(1)针对分包合同中的工程、货物、材料、服务,指定分包人对承包人承担
如承包人按合同对业主承包的义务和责任;并保证承包人不受因为履行义务、责任
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的损害,并对承包人进行赔偿;
(2)指定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受因指定分包人、其代理人、工人的疏忽或
错误使用承包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合同的建筑设备、临时工程而引起的索赔的损害,
并负责赔偿。
(三)如果暂定金总额项下的服务包括设计任何一部分永久性工程或确定与工
程一体的设备机械的规格,这样的要求应在合同或指定分包合同中明确规定。指定
分包合同应说明,负责提供此种服务的指定分包人应保证承包人不受因未履行义务
而引起的索赔、诉讼、损失、费用、开支等的损害,并对承包人进行赔偿。
(四)由指定分包人负责进行的工程,提供的货物、材料或服务中,以下应包
括在合同价格中:
(1)按分包合同和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应支付的和已实际支付的款项;
(2)工程量表中由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款项,或由工程师按第五十八条(二)
命令,承包人提供劳务的款项,按第五十二条确定的价格;
(3)对其他费用和收益,若承包人在工程量表中已规定了该项目对暂定金总
额相应的比率,则以此比率乘以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款项;若没有这样的条款,承
包人在标书附录中规定的比率视作在工程量表中的如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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