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监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时,双方应对由此而产生
的任何损失,损害或延误各负其责。
5.6.2 业主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监理服务或中止本监理会同时,必须在56日之
前发出书面通知。监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该部分监理服务并将相关费
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监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
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担保金。
5.5.3 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根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业主可
书面要求监理单位予以解释。若监理单位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
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并视情况没收监理单位的全部或部
分履国约担保金。
5.5.4 业主拖延支付监理服务费用,并已超过专用条件规定期限的28日,或根据本合同
条件和5.5.I.I条或第5.5.2条的规定,暂停监理服务已超过6个月,监理单位可书面更求业主
予以解释。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监理合同给予合理的答复,监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
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中止本监理合同或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监理服务。因此而增加的监理
服务工作量应作为监理单位附加的服务,业主应及时向监理单位返还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
担保金。
5.3.5 监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损害或影响双方根据本监理合同应有的义务、责任、权力
和利益。
5.6 转让和分包
5.6.1 没有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责任和权力予
以转让。
5.6.2 没有业主的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监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监理单位因监
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6 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6.1 监理服务费用
监理服务费用的计算方法和内容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1.1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服务的费用。
6.1.2 业主应按照监理合同附件C规定的费率和价格或基于此费率和价格,向监理单位
支付附加服务的费用。如果该费率和价格明显不适用,双方可根据本合同条件第5.4.1条和
第5.4.2条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并商定新的费率和价格。
6.2 支付
监理服务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在监理合同附件C中规定。
6.2.1 业主在专用条件规定的期限内,未向监理单位支付到期应付的款项,则应按照专
用条件规定的利率计算利息,给监理单位予以补偿,补偿时间自未付款项的应付之日起算。
该补偿不影响本合同条件第5.5.5条规定的监理单位的权力。
6.2.2 业主对监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发出书面通知
说明理由,但不得借此延误对监理单位其它应得款项的支付。本合同条件第6.2.1条的规定
适用于最终支付给监理单位的一切曾经有过争议的款项。
6.3 货币
业主支付监理单位履行监理服务的费用,其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等事宜,在专用条件
中规定。
7 其它
7.1 合同双方的关系
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监理合
同。业主和监理单垃均应按照监理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7.2 语言和法律
本监理合同使用的语言或主导语言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在专用条件中规定。
7.3 奖励
业主欲就工程质量优良、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具有经济效益的合理
化建议等方面对监理单位予以奖励,则应在专用条件中写明奖励的办法。
7.4 利益矛盾
未经业主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获取本监理合同规定以外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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