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投诉事项调查核实结束后,视不同情况,以下列方式处理:
(一)被投诉单位存问题较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被投诉单位对投诉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提请县职能机关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二)被投诉的工作人员,确有问题需给予其诫勉的,发给《行政效能诫勉通知书》。县管干部由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其他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需要给予通报批评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三)被投诉的工作人员,实施诫勉或通报批评无效的,由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单位发出《行政效能监察建议书》,建议给予调离岗位、待岗、辞退、免职等处理。
(四)被投诉的工作人员,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违纪者所在单位给予其党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被县行政效能投诉中心通报批评一次以上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并取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评先评优资格;被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单位,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一年内被诫勉谈话一次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被诫勉谈话两次,或被通报批评,或受到行政效能监察建议处理的,当年考核应定为不称职,并扣发当年年度奖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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