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白龙江林区两级检察机关设置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优越性,笔者认为林区检察机关应继续加强,而且要健全完善司法保障体制,所以必须进行体制改革,改革在保持省人大监督的前提之下,从以下两方面着手:www.xuexue6.com免费提供
第一、林区检察机关经费保障问题。
白龙江林区两级检察机关,其分院的人头经费由省政府财政拨付,而办案经费却由林业管理局拨付,基层院人头经费和办案经费均由各林业局拨付。形成白龙江林区分院经费和基层院人头及办案经费来源依赖林业管理局和林业局的状况,导致“有粥喝粥,有饭吃饭”的局面。白龙江林区检察机关经费的不足,不仅严重地制约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能,也影响了检察队伍的稳定,还影响着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有的自尊和自信,更影响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公正是司法活动第一位的价值追求,但是公正不是空中楼阁,它是以一定的物质保障为基础,以一定的物质付出为代价的。尽管如此,白龙江林区检察机关还是克服经费严重不足的状况,严格执法,秉公办案,严格按照党中央的规定,遵守“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又加剧了林区检察机关经费的困难。因此,既然林区检察机关依法作为省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应依法由省政府财政通过省检察院来保障林区检察机关的人头和办案经费。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其经费保障理应由国家来保障,理应由政府拨付。
第二、进行林区检察官身份的置换。
白龙江林区检察人员其中分院的人员属事业编制,基层院的人员属企业编制,应该调整、理顺这种体制,由国家列入统一的检察序列。检察官应依《检察官法》来规范,而林区基层院检察官同时还要用企业制度规范。这种混乱状态有悖于“一府两院”制的规定,难免会给人形成企业办的检法,所以应即时理顺关系。既然作为省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检察机关,理应编入省检察院的检察序列之中。
在解决以上司法保障体系的基础上,根据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即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党对国家的领导,不言而喻也包括对检察机关的领导,因此,检察机关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依据白龙江林区检察机关通过省检察院由省人大监督的体制,其省委的领导是不言而喻的,基于林区的垂直领导体制和省委对白龙江林管局领导的这种关系,省委对林区检察机关的领导,应委托白龙江林管局党委领导,形成了由省委间接领导,白龙江林管局直接领导的林区检察体系。
这样林区两级检察机关就形成了在业务上由上级检察机关领导,其它林业政策方面由同级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人事和经费由省政府通过省检察院来保障,省人大通过省检察院和林区党委来监督的司法保障体系。
只有健全和完善林区司法体制,才有利于“天保工程”和洮河、阿夏两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构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有利于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维系生态平衡,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有利于加快“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所以林区检察体制亟待改革,调整和理顺司法保障体系刻不容缓。
作者单位:甘肃省洮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区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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