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由预备党员提出书面转正申请。转正申请内容包括: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预备期间的表现以及存在的主要不足和今后努力方向。支委会审查后,在一个月内召开党员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要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机关党委批准。
第十七条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一般为:
1、支部书记主持,应到会党员必须达到支部党员人数的一半以上且预备党员本人到会才能开会;
2、预备党员本人宣读转正申请并汇报预备期情况;
3、支委会介绍预备党员预备期考察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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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4、到会党员每个人都要对预备党员情况充分讨论,发表是否同意按期转正的意见;
5、预备党员对与会同志所提出意见的思想认识及今后努力方向作表态性发言;。
6、大会表决。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提议有表决权的党员举手表决,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同时讨论两名以上预备党员转正,则应逐个进行表决;
7、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填写支部决议(决议应简要说明预备党员预备期情况,支部表决结果,要明确写明是否同意按期转正);
8、将《入党志愿书》连同有关材料报机关党委审批。
第十八条机关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所在支部,由支部书记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十九条预备党员转正后,由机关党委将其《入党志愿书》等有关材料按要求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条各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抓好培养发展工作,每年12月10日前要以书面形式向机关党委上报次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二十一条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违反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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