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现实中,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即经营者或企业经理人员拥有关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和费用的真实信息,而作为委托人的所有者,由于不参与实际经营,除非付出很高的成本,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激励不相容有可能成为经营者侵犯所有者权益的现实表现。
第三,所有者与经营者对于企业经营结果所负的责任也是不对等的。对于现代大型企业来说,一个经营管理人员或一个代理集团,对于企业经营不善导致的恶劣后果,所能够承担的责任毕竟有限,最多不过是个人信誉、财产或自由的丧失,这与所有者或委托人的资产相比就十分不对称了。这种不对等随着规模的扩大而加大,使得经营者有可能为了个人的利益而采取风险过度的行为,如巴林银行的里森事件就是十分典型的例子。此外,同样的原因也有可能使经营者采取掠夺性的资产转移行为,使所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假如现代公司制度无法克服上述三个两权分离的基本属性,则意味着这个制度是没有生命力的,因而所谓的现代企业制度也就不会是如今人们观察到的样子。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从伯利和米恩斯的著作于年代初出版以后,至少在统计意义上,人们没有发现清楚的证据,证明管理者占主导的公司,在诸如使用资产生产利润等企业行为方面与所有者占主导的公司有明显的不同(参见,)。相反,对于大型企业来说,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成为普遍的现象。尽管委托代理问题在现代公司制度的演进中始终存在,但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各种在现实中得以生存的两权分离的公司形式,通常都创造出相应的比较有效的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制度安排。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公司制度发展的过程中,股份制作为一种有效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充分竞争的市场作为运行基础的,市场评判是监督和约束经营者行为的主要依据,市场机制则为这种监督和约束的实现创造了前提条件。在竞争的条件下,优胜劣汰是企业的生存规律。
从微观经济学的道理来看,这里的优劣就表现为企业是否能够获得利润。赢利的企业将生存并得到发展,亏损的企业将衰落并失败。
在一种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企业之间的竞争会形成一种平均利润或平均成本。而根据企业的实际利润水平或成本水平,与这种平均利润或平均成本进行比较,即可以使企业经营状况的信息得到充分反映。换句话说,在存在由充分竞争产生的平均利润率的情况下,每个企业的利润水平包容了关于企业经营好坏的充分信息。因此,在存在市场竞争的条件下,利润率可以作为考核和监督企业经营的一种充分信息指标。①这个充分信息虽然不能完全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它是一种简单的、成本低廉的手段,可以尽可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经营的好坏。
在存在市场竞争从而有了这种充分信息的前提下,进一步形成经理人员市场。这个市场的作用是,依据经理人员的经营绩效对其进行奖惩,因而使经营者与所有者的激励变成相容的。
然而,市场竞争下产生的充分信息并不是完全信息,信息不对称只是在程度上被降低了,却没有被消除。同时,根据充分信息对经理人员的奖惩还只是事后的,在经理人员与所有者承担的企业经营责任不对等的情况下,前者仍然可能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如进行风险过高的投资和对所有者资产进行掠夺性转移。因此,相应于每一种特定的条件,还需要建立一套事前监督经营行为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治理结构,以最大限度地克服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责任不对等所可能带来的问题。
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对一个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整套制度安排。按照米勒的定义,公司治理结构是为了解决如下的委托代理问题而产生的:“如何确知企业管理人员只取得为适当的、盈利的项目所需的资金,而不是比实际所需多?在经营管理中,经理人员应该遵循什么标准或准则?谁将裁决经理人员是否真正有成效地使用公司的资源?如果证明不是如此,谁负责以更好的经理人员替换他们?”(,)
关于公司治理,我们有必要强调两点。首先,公司治理结构中最基本的成份是通过竞争的市场所实现的间接控制或外部治理,而人们通常所关注或所定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实际指的是公司的直接控制或内部治理结构。后者虽然是必要的和重要的,但与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机制相比,只是派生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借助于各种可供利用的制度安排和组织形态,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保护所有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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