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推行爆破服务一体化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确保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条例》、《办法》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等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依法管理民用爆炸物品,逐步建立起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确保我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区推行爆破服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区安监局、区经信委、区国土分局、区工商局、区投资服务中心、区招投标中心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全面负责全区爆破服务“一体化”推行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三、工作任务
爆破服务“一体化”是指由具备资质的经营性爆破作业单位为需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单位提供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清退等“一体化”的有偿爆破作业服务,逐步实现爆破作业专业化、爆炸物品管理封闭化、爆破服务市场化。其主要任务是:
(一)依照《条例》、《办法》和《爆破安全规程》规定,全面审查现有各爆破作业单位的安全条件,撤销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落实安全监管责任。
(二)引导组建适当数量的营业性和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成立爆破服务“一体化”实施主体。
(三)指导经营性爆破作业单位与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用户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责、权、利。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用户的爆破作业和爆破作业所需的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清退一律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
四、工作模式
结合我区实际,推行爆破服务“一体化”按照以下二种模式进行:
(一)依托现有民爆物品使用企业组建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主要是指煤矿和硐采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二)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选择二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专业工程爆破公司组建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申请从事非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需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经市公安局同意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申请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的单位,需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经省公安厅同意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年6月底以前):各乡镇办事处、派出所开展宣传发动,完成对辖区现有矿山宕口、爆破作业单位摸底登记、资质核查工作,对爆破服务体系进行规划,并将摸底核查情况和爆破服务体系规划报区推行爆破服务“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阶段(20**年7月底前):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完成对现有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和新招标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的核实工作。区投资服务中心负责完成新招标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已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试点运行爆破服务“一体化”模式。
第三阶段(20**年8月底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开始为不具备《条例》规定条件的用户提供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清退服务,爆破服务“一体化”模式正式运行。同时,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依法吊销不再符合条件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收回原核发的许可证件,依法处置被吊销爆破作业资质单位的爆炸物品。
六、许可发证
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法定条件:
(一)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
(三)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五)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