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坚持和完善汛期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本地发生的各类地质灾害灾情、发现的隐患点及成功预报地质灾害情况,按灾情分级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区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及时向区国土资源部门通报地质灾害隐患点和灾情。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将较大地质灾害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多渠道筹措地质灾害防治资金,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区乡(镇)政府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工程建设等人为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根据灾害危害程度,选择采取工程、生物或避让等措施,加强对已有的、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威胁严重的灾害点的治理。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区新上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勘察、评估工作,对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严禁规划和建设各类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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