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集中征收活动实施方案
有效保护耕地,合理利用资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对采煤塌陷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滕政发[20**]1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集中征收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对采煤塌陷地适当征收耕地占用税,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既可有效增强煤矿企业土地保护意识,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耕地,又可有效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采煤塌陷地复垦治理筹集资金,切实保护失地农民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政策依据
本次对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开展集中征收活动,主要的政策依据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因污染、取土、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的,比照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临时占用耕地的情况,由造成损毁的单位或者个人缴纳耕地占用税。超过2年未恢复耕地原状的,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2、《财政部关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财农税[1991]51号)规定:“煤矿因采煤引起地面塌陷占用耕地,对地力造成了很大破坏以致无法恢复耕种,实际上已经发生了占用耕地的行为。未经批准而自行占用耕地的,经调查核实后,由财政部门按照实际占用面积,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对未征用的采煤塌陷占用耕地,应照率征收耕地占用税。”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采煤塌陷地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114号)。
4、《山东省财政厅对〈关于解决劳改煤矿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问题的紧急请示〉的答复》(鲁财农税字[1992]第50号)。
5、《滕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采煤塌陷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滕政发[20**]112号)。
三、主要任务
本次集中征收活动的主要任务是,摸清全市范围内煤炭企业采煤塌陷地实际状况,完善20**年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税源普查有关纳税资料,对20**年新增塌陷地进行纳税登记;按照税法规定,核定征收煤矿企业应交耕地占用税,按计划分步骤组织税款的征收入库;建立健全税源档案,使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纳入日常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各镇根据实际情况,核实《采煤塌陷地补偿协议书》相关内容,组织镇工农关系办公室、国土所或直接到采煤塌陷地所在村,查找最近签订的《采煤塌陷地补偿协议书》原件,按照内容询问基本情况,核准亩数,复印留存作为征收依据,同时送交市财政农税部门复核应税面积,填写纳税通知书,送达纳税单位。在限期时间内,抓紧催缴,采取多种方式,积极主动清缴税款。税票由市财政农税部门统一开具,实行一村一票,土地位置填写到村,并注明补偿协议时间,税款由市财政农税部门统一上缴市级金库。
四、时间和步骤
本次集中征收活动自20**年10月16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准备阶段(10月16日—10月26日)
市和有关镇分别在财政部门设立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研究制定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集中征收活动工作方案;召开全市动员会议,对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集中征收活动进行动员部署;印发各类表格,组织参加集中活动的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下达有关镇征收任务;利用媒体广泛宣传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税收政策。
(二)全面实施阶段(10月27日—12月20日)
在市集中征收活动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以镇为单位,以20**年采煤塌陷地耕地占用税税源普查有关资料为基础,深入到各企业、各村居,进一步核实采煤塌陷地实际状况,完善20**年纳税资料,对20**年新增采煤塌陷地进行纳税登记。以纳税登记为依据,按照税法规定核定企业应纳税收,下达纳税通知书,由市财政农税部门统一开据税票,按时征收税款,全额缴入市级金库,年底市与镇结算分成。对未按规定缴纳税收的企业,将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查处。同时建立纳税档案,为今后正常管理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