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生产(改装)车辆企业的检查,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车辆改装企业及产品;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
(六)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采砂(矿)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安全监管,从源头上严禁超载、混装。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查处相关事故,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工商部门。对注册登记的货源单位建立信誉分类档案;对无证照经营的货源单位和车辆改装、汽车维修经营者依法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改装、拼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改装汽车行为。
(八)农业部门。规范农用车牌证核发及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打击农用车非法改装和非法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行为。
(九)法制部门。做好有关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依法裁决因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案件。
(十)监察部门。对相关部门在治超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业作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和违纪违规行为。
(十一)砂石管理办。负责砂石、塘口的整顿和清理,对各企业、业主进行一次集中摸排、宣传教育。严格砂石初装管理,所有黄砂必须为干砂,严禁抛洒滴水砂上路。严格把好砂石车辆进场关、登记关、装载关、称重关和出场关,明确违约责任。对违反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停止供票。严格按砂石车辆核载吨位收取税费;建立砂石开采业主信誉登记制度。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加强对矿产资源管理,注重整合采砂(矿、石)塘口,督促并监管采砂(矿、石)企业严格规范装载管理。
(十三)财政部门。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为治超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加强对罚没、收费等票据的监管。
(十四)水利部门。加强对采砂河道的管理,在公开招标文件、拍卖公告中可提出所有采砂业主与有管辖权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河道采砂合同》。
(十五)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单位做好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协调相关部门利用网络资源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十六)货源单位。配备必要的计重设备,严格执行货运车辆称重检查规定,对进出场区、货场的车辆状况、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实行登记制度;禁止为无牌无证车辆、证照不全车辆、非法改装车辆装载、配载;禁止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禁止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积极配合进驻人员开展货运源头治超监管工作,为进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五、强化措施
(一)成立组织。区政府成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组,区政府分管区长任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办公室设货物源头治理组和路面综合治理组。
(二)加强宣传。建立治超宣传保障机制,加大治超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把宣传教育始终贯穿到治超工作的全过程。及时报道治超工作进展以及治超工作的做法和经验,营造有利于治超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部门联动。落实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明确政府的主体责任,建立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治超工作形势,研究解决问题,稳妥推进治超工作。
(四)源头监管。各乡镇街要积极开展货源单位调查工作,确定重点监管单位并及时上报,予以公示。公示期满,运管机构对重点货源单位实行进驻或巡查监管,在辖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货运源头治理组集中组织执法人员、货源单位负责人及治超管理员、装载员、计重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统一持证上岗。运管机构加强对道路货运企业负责人、营运车辆驾驶员及相关从业人员培训,增强合理装运、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经信委、工商、质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改装、拼装和销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做到经常化和制度化,对违法、违规行为要给予严厉处罚,严防违规车辆流入社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制值》等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之外的车辆,告相关单位不予登记和发放车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抄告质监、经信委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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