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对参加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负责公布投诉电话和电子信箱、跟踪曝光典型案例、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充分发挥社会、媒体和群众对火灾隐患的监督作用。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督导工作,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逐一登记录入公安部火灾隐患网上追踪系统,建立火灾隐患数据库,进行综合分析和动态追踪并及时上报;
3、安监局要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排查治理工作,并负责对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除液化气外)的检查和隐患的督促整改;
4、工商局负责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注销或者吊销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取缔无照经营行为。
5、教育局负责各类教育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6、民政局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7、卫生局负责医疗卫生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8、文体局负责公共文化场所、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9、旅游局负责星级饭店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10、经济局负责本系统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工业企业和商贸企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11、外经局负责外商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12、文体局负责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和文博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13、交通局负责对交通行业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
14、农林水局负责农村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15、人防办负责人防设施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
16、广电局负责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传播媒介等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督促当地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履行消防宣传教育义务,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宣传发动工作;
17、监察局负责对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排查治理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以上责任部门未涉及到的治理对象,由区排查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检查和督促隐患的整改。
(五)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居民区和城市社区内整治范围内火灾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五、隐患排查治理范围、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
(3)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楼);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4.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5.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6.文物古建筑:列入国家、市(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政府保护的文物古建筑。
(二)排查治理内容
全面排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建筑防火、消防安全疏散、自动消防设施、公共场所室内装修、电气线路设备等方面存在的火灾隐患,打击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具体包括: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2、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及落实情况;
4、单位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5、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
6、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情况;
7、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灭火器材配置等情况;
8、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运行情况;
9、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10、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位置情况;
11、“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消火栓、自动消防设施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运行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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