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基本应急程序
应急指挥部得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初步确定事故性质、级别,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启动哪级预案的建议,逐级上报,并请示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决定启动后,应急指挥部要尽快组织实施,成立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一)应急准备工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启动后,镇应急指挥部要迅速行动,及时组织成立医疗处治组、警戒保卫组、事故调查处理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尽快赶赴现场,组织专家组根据事故原因、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调查事故原因,分析发展趋势。向上级部门汇报
(二)救援
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导下,医护人员对健康损害人群进行医疗救治,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护的不同环节和需要组织实施救护。接受事故健康损害者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镇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故情况。
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
(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应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经镇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二条 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村(居)委会和镇属各企业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一)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镇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镇政府,并抄送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投入人员和设备情况;应急救援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诱发事故或应急救援不力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
(二)镇民政办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阻碍他人报告,或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或对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应急决策、应急指挥失当,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等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保健品、化妆品重大安全事故适用于本预案。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