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 长:谭xx
副组长:xx
成 员: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农办、县农业局、县农经局各1人
主要职责:
1.负责对全县各乡镇耕地抛荒治理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考评,并对每次督查情况进行通报,将考核考评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2.负责督促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文件精神奖励种植大户和为治理耕地抛荒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3.负责督促乡镇依法打击劝耕无效又不愿进行耕地流转或退包,故意造成耕地抛荒的严重违法行为;
4.负责依法依规追究在耕地抛荒治理工作中无作为、造成重大影响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工作安排
(一)广泛宣传发动。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巡回宣传、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劝耕会等形式,大力宣传中央强农惠农政策和我县鼓励农民种粮、制止耕地抛荒的政策措施,在全县营造治理耕地抛荒的浓厚工作氛围。
(二)深入调查摸底。在早、中、晚三季农作物播种或移栽基本结束后,由各乡镇和劝耕工作队指导村委会对抛荒耕地逐丘逐块进行登记(见附件1)并统计汇总,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劝耕工作队组织到各村进行现场核实,核实后将农户抛荒耕地情况在乡镇、村、组三级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以村为单位填好统计表(见附件2)加盖公章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填好汇总表(见附件3)加盖公章上报县耕地抛荒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水田抛荒面积上报时间按水稻播种或移栽结束时间分两次上报,第一次在20**年7月8日前,第二次在20**年8月8日前。旱土抛荒面积上报时间参照水田抛荒面积上报时间执行。
(三)认真核实汇总。在各乡镇上报抛荒面积后一个月内,由县耕地抛荒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实情况,调整各乡镇的耕地抛荒面积。
(四)扎实做好劝耕工作。各乡镇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组织乡镇、村组干部,认真、深入、细致地做好劝耕工作。驻乡镇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工作队队员要迅速行动,进乡下村入户对弃耕农户开展劝耕工作。
(五)开展集中治理。对因水冲沙压或水利条件落后产生抛荒的,由县直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协助乡镇进行恢复、改造或改种;对因缺少资金、无能力、不愿意耕种等原因造成抛荒的,先由相关乡镇、工作队进行劝耕,劝耕无效的,由治理工作组和劝耕工作组督促、协助乡镇组织代耕代播,或引导其进行土地流转,或收回其抛荒耕地重新发租、转包等,并核减其抛荒耕地的一切财政补贴。
(六)开展绩效督查考核。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抽样调查与全面普查相结合、日常督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治理抛荒成效等进行绩效督查考核,并将绩效督查情况予以通报。
(七)认真总结表彰。各乡镇对耕地抛荒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送县耕地抛荒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平时工作考核和绩效督查考核情况,依据有关文件、制度规定,兑现奖罚。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联系乡镇的县级领导、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以及责任单位负责人要分别联系一个治理重点村(见附件4)。各专项工作组要根据各自的主要职责,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进一步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各乡镇要相应成立耕地抛荒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相关措施,切实抓好耕地抛荒治理工作。
(二)严格兑现奖罚。对上报抛荒耕地面积不实的乡镇、村,按照一定的比例(核实后面积-上报面积上报面积)扣除该乡镇、村办公经费,并由县财政局从乡镇财政经费中扣减抛荒面积不实部分的粮补资金。对种粮在50亩以上的大户和在制止耕地抛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永兴县人民政府关于解决耕地抛荒问题的意见》(永政发〔20**〕13号)文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三)严格责任追究。县委、县政府把耕地抛荒治理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联系乡镇的县直单位的年度综合考核,凡出现连片抛荒在3亩以上5亩以下的,要对该乡镇及行政村和联系乡镇的相关单位进行通报;对领导不力、措施不硬、效果不好、造成不良影响或连片抛荒在5亩以上的乡镇,取消该乡镇农业农村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取消联系该乡镇的工作队队员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抛荒特别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