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113号)、《关于20**年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情况通报》(卫监督发〔20**〕70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20**〕124号)、韶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韶卫〔20**〕113号)以及今年5月20日“全省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和协调我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其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xxx
副组长: xxx
成 员: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医政股,办公室主任由刘三志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梁松茂同志(市卫生局)、邓秀发同志(市卫生监督所)兼任。 联系电话: 5553260(卫生局医政股)、5572088(卫生监督所)
二、预期目标
以专项整治为契机,依法取缔各种非法行医,认真查处大案要案,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净化医疗服务市场,规范医疗机构的行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医疗行业监管有效模式和方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整治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对无《医疗机构许可证》非法行医,“坐堂行医”,以义诊名义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等进行清理整顿和严厉打击。具体分为如下类型: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机构和人员。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各种诊疗活动的;
2.通过买卖、转让、出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
3.使用过期、失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
4.使用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
5.药店“坐堂行医”的;
6.非医疗机构或没有法定执业资格开展性病、皮肤病诊疗活动的机构和人员。
(二)超出登记许可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包括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擅自变更执业地点、主要负责人和名称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三)医疗卫生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四)外来的卫生技术人员在本地区从事医疗活动,并未办理执业证书变更登记。
(五)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
(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从事医疗活动。
(七)擅自以“义诊”、“医疗咨询”等名义开展医疗活动。
(八)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阶段(20**年6月20日前完成)
由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对全市的医疗机构设置、分布、执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收集好无证医疗单位名单,对有证医疗单位进行检查,对每一受检单位按附表填写检查情况,并建立检查档案,并将调查摸底情况于6月20日前汇总报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制订行动方案。其他部门按照工作分工配合做好相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