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9号)和省、市实施方案的具体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明确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和指导原则
(一)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决策。
(二)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依照《越秀区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工作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统一部署、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稳步推进。坚决纠正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违反法律法规、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
(三)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指导原则。
坚持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市场秩序的问题,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和金融投资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正常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推动改革和对外开放。
二、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根据中央和省、市的部署,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各级主管(监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企事业单位,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对不正当交易行为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一)组织分工。
1、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的自查自纠工作,由区建设和市政局负责组织实施。治理的重点是: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等经营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等行为。
2、治理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的自查自纠工作,涉及医疗服务和医药购销的由区卫生局负责,涉及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局越秀分局负责。治理的重点是: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采购活动中,收受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或回扣的行为;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临床活动中,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回扣或提成的行为;医疗机构接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不按照行政事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私设小金库、用于少数人私分的行为;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在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给予的各种名义的财物的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权力,在医药购销和工程招标等活动中,收受有关企业和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财物的行为。通过专项治理,解决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严重破坏正常医药购销秩序的问题。
3、治理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的自查自纠工作,由区财政局负责。治理的重点是: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业务流程和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继续强化部门预算的编制与执行管理,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办法,探索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建立健全商业贿赂举报受理和供应商投诉制度,形成有效防治商业贿赂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对单位的采购项目进行管理,对不按规定自行采购的,坚决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4、治理产权交易领域的商业贿赂的自查自纠工作,由区国资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治理的重点是:切实抓好产权评估、交易环节的监督,防止因变相压低国有资产评估值而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越秀区国有集体产权(资产)转让管理试行办法》、《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程序》和《越秀区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制度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