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培训指导。开设“质量标准大讲堂”,免费培训食品加工小作坊业主和质量管理人员。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宣讲食品生产质量标准和规范、食品加工相关知识、食品添加剂使用知识和相关监管要求等,增强食品加工业主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
(四)实施关停并转。限定C类小作坊停产或转产的最后期限,未按期自行关停的,由当地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食品加工小作坊资产和人员分流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关停并转小作坊台帐,建立回访制度,防止关停食品小作坊重开。市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关停并转小作坊产品在流通、餐饮环节的查处力度,严把市场关。
(五)严格执法检查。采取每月巡查、每季联合执法的方法,严格监督A、B类食品加工小作坊执行《标准规范》,督促其建立和完善索证索票、原辅料进厂台帐、产品销售台帐、食品添加剂备案、检验台帐等制度,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及时纠正违规加工行为。建立明察暗访、举报奖励制度,坚决打击滥用食品添加剂、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偷工减料、掺杂掺假等各种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
(六)加强证后监管。继续加大对获证企业的证后监管力度,采取巡查、专项抽查、年度报告审查、飞行检查等方式确保企业保持必备生产条件。对加工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坚决吊销其食品生产许可证。建立企业自愿召回为主、监管部门责令召回为辅的召回机制。从质量、标准、计量等各方面加强对获证企业的指导,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七)抓好宣传引导。调动各方力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形成专项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红黑”榜制度,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大力宣传品牌企业和产品质量稳定企业的形象,曝光不合格企业,确保群众对食品安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将全面整治的各项任务和目标逐级、逐项分解落实,确保领导力量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整治措施到位。
(二)加强协调。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服从统一领导,集中时间、力量,形成整治合力,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
(三)加强督查。建立每月督查制度,督查专项整治情况,通报进展情况。要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对领导不到位、工作不到位、整治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责任;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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