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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答辩状的写作

[10-05 23:18:02]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条据书信   阅读:6732
概要: 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1987年 3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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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XX省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XX县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冉XX,主任。
    因郑XX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郑XX本在云台乡利民村四组有砖木结构瓦房,1987年 3月又向乡政府申请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兴建住房,乡政府认为该地段不是农房建设规划点,因此没有同意。郑XX既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又未领取建房许可证,便擅自在承包耕地上兴建住房,是违反《XX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21条之规定的。在施工期间、乡政府曾多次派人前往现场劝阻施工,并发出《关于郑八违章建筑通知书》,限期将正在兴建的房屋拆除还耕,但郑XX不予理睬,乡政府于 1987年12月20日给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打了《关于对郑 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经我们调查核实,认为郑XX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为此,我们依据该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千1988年9月2日做出《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
    郑 XX以“建房是经群众讨论通过的”为由,不服土地管理行政处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所谓“理由”是站不住脚的,请依法裁判。
      证据:
     一、XX乡政府《关于郑NX违章建筑通知书》一份;
    二、XX乡政府《关于郑XX强行占用良田熟地建房的处理报告》一份;
    三、本委员会《关于拆除郑XX非法占耕地所建住房的处罚决定》一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一份
       答辩人XX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盖章)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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