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形成了以《灾害对策基本法》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其中包括1961年整合多项单一法规制定的《灾害对策基本法》,以及其后制定的《灾害救助法》、《建筑基准法》、《大规模地震对策特别措施法》、《地震保险法》、《灾害救助慰抚金给付等有关法律》等。1995年阪神大地震发生后,日本又陆续制定了《受灾者生活再建支持法》、《受灾市街地复兴特别措置法》等法令。这一系列专项法律,赋予了国家在防灾行政上强大的公共权力,明确了防灾体制及国库负担制度,并规定了公共事业单位、一般居民等防范参与制度。
二、巨灾应急机制
在俄罗斯和日本,一般把地震、洪水、台风等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称为巨灾。为减少和应对巨灾的发生,两国都建立了相应的统一领导、协调有序的巨灾应急机制。
俄罗斯所有突发事件控制中心都承担指挥中心的职责,管理着各自的应急救援力量和救援技术支持机构。紧急状态时,俄政府采取如下处置措施:
一是启动俄联邦紧急状态系统,①各跨部门委员会的组织系统各就其位,执行紧急状态预案;②做好应急资源调动准备工作;③搜集信息,提前公布紧急状况区域;④预测与评估可能带来的社会和经济影响;⑤实施抢险救援以及救援人员安全保护工作;⑤适时开展国际合作等。
二是启动民防救援系统,①向灾民提供生活救助;②协调内务部门和卫生部门采取救援行动;③派出搜救队伍协助救援。
三是设立危机管理中心,①负责调配有关物资装备资源;②保障中央与地方间的信息沟通;③监测早期处置进展情况。
四是派出航空部门配合处置重大灾害。
五是对媒体进行控制和规范,①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公众发布有关政府信息;②依法加强对媒体的管理,防止“有害”、虚假信息传播。
进入紧急状态时,政府按以下程序运行:总统发布实行紧急状态命令后,立即向联邦委员会(议会上院)和杜马(议会下院)通报,并送联邦委员会批准。在实行紧急状态的联邦总统令中,需要阐明实施紧急状态的原因、地区范围、保障紧急状态处置的人力和物力、限制公民和法人权利的范围、负责处置紧急状态的国家机关以及实行紧急状态的期限。联邦委员会批准后,总统的紧急状态令立即通过广播、电视等大众媒体传播给实行紧急状态地区的居民。实行紧急状态时,主管对外事务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在三天内将相关情况通知联合国和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在俄联邦个别地区实行紧急状态时,主管对外事务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自联邦委员会通过批准总统紧急状态命令之时起,一昼夜之内将有关情况通知邻国。
日本政府通过《大规模灾害时消防及自卫队相互协助的协议》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跨区域协作机制、消防、警察和自卫队应急救援机制,强化了中央和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统一指挥、分工合作的力度。发生巨灾时,为提高运转效率,首相设置非常灾害对策本部,统一调度指挥。
一是建立跨区域防救灾机制。阪神大地震前,只有18个道府县、586个市町村签订72小时相互援助协议;阪神大地震后,已有47个道府县、2000多个市町村签定了72小时相互援助协议,日本联合防救灾形式已深入基层组织。
二是基本确立消防、警察和自卫队合作机制。首先,互相提供灾害情报,开展日常协作演习。其次,灾区附近的警察厅和消防厅,设置专门的联络人员,协调灾区附近的机构以及灾害现场工作。
三是自卫队承担警察部队和消防援助队空运任务,警察确保道路畅通。如警察不在现场时,自卫队、消防队员可替代警察行使此权。上述对策措施具有很强的可行性。例如,20**年5月26日宫城县东部发生七级地震。地震后6分钟,首相官邸危机管理中心就迅速成立了地震对策室,召开了政府各部门的紧急会议。紧接着,国土交通省、海上保安厅、总务省等部门纷纷成立了对策室或联络室。十多分钟后,宫城县警察总部的摄像直升机已向首相官邸传送在空中摄影的灾区图像了。一个多小时后,内阁防灾大臣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政府的救灾措施。与阪神大地震相比,这次日本政府反应迅速,应对有力,充分显示了其行政组织应急管理的能力。
三、体会和启示
(一)强化应急管理机构综合协调职能是实现资源整合、提高应急处置效能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