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强化保障措施
24.加大节能投入。加强对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管,扩大市节能专项资金规模,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节能投入。积极搭建各类平台,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和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等。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项目的信贷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办)
25.落实鼓励节能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政策包括: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节能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进口的税收优惠政策。分两批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进行认定。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和《节能产品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26.加强计量管理。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依法检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能源计量专家服务制度。指导和帮助重点用能企业建立健全计量检测体系,确保27户重点耗能企业通过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责任单位:市质监局)
27.建立节能奖励制度。研究制定节能奖励办法,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各县、市、区政府及能源生产经营和重点用能单位也要对本地、本单位节能工作进行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市经委、市人事局)
28.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深入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认真办好20**年节能宣传周,继续开展“节能江淮行”,动员全社会节能。定期编辑《阜阳节能工作简报》。举办1期资源综合利用法规政策培训班。(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
七、加强领导,系统联动
29.市政府定期召开市节能工作联席会议,研究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加快节能工作队伍能力建设。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市节能工作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