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包括信访案件查办及管理。信访案件的查办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信访案件的管理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一、查办信访案件的程序和方法
(一)确定查办案件。按照分管范围,选择直接查办的案件(包括自己受理的和上级交办的两部分),办理批准手续。
(二)查办前的准备。包括:确定查办人员、分析案情、制定调查方案等。查办信访案件,应由2人以上进行。承办人对需要核查的线索,要提出初步核查的意见,报请本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批准。调查人员要遵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党、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
(三)调查处理。包括: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等。
撰写调查报告时要体现以下内容:1、调查依据,如人民来信、上级转交办单、领导批示意见等;2、被检举控告人的自然情况;3、主要错误事实;4、被检举控告人的责任、态度;5、处理建议等。
(四)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
(五)查办的问题得到处理解决后,向交办机关报结或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二、对回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的要求
回报结果是指承办单位或呈报单位,将已经查处完毕的信访案件的结果,上报给交办机关的工作。
回报结果的必备材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回报交办的信访案件结果时,一般情况下,只要求上报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和《信访案件上报审核表》;如果已经转立案调查的信访案件,只要求上报《信访案件上报审核表》和处分决定;特殊情况,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需要要求下级纪检监察组织上报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五节 几种特殊信访件的办理
一、要信要访
是相对于一般信访而言的信访件。办理需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一)尽快报送。将信访原件连同摘报一并呈送领导阅批,必要时转送给同级党委主要领导阅批;
(二)抓紧拟办。根据领导阅批意见,尽快交办,直接查办或转送给上级纪委及有关部门办理。
(三)要报结果。这类信访件,如交给下级或有关部门办理的,必须要求办理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二、紧急信访
是指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件。处理时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一)要打破常规,及时口头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电话、电传等方式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或直接派人进行处理;
(二)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随时掌握事态动向,制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延续;
(三)对重大问题,要边处理边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直至信访件办理终结。
三、重复信访
指同一信访者两次或两次以上向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反映同一问题的信访件。办理重复信访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一)认真分析。重信重访问题比较复杂,要认真分析每次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内容是否重复,有没有新的内容。要分析重复信访的原因是什么,以便适当处理。
(二)做好工作。信访部门应针对重复信访原因,做好工作,区别情况,妥善处理,以免形成信访老户。
(三)协调处理。有些重复信访件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要求,涉及到方方面面,应由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牵头协商“会诊”,共同处理。
四、匿名信
在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大量人民来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匿名信。在处理中应注意:
(一)对不明情况的匿名信,不登简报、不转载;
(二)对反映道听途说的流言蜚语,或空扣帽子,没有事实的,不予置理,存查起来;
(三)对反映一般问题,摘报有关党政组织可按一般信件酌情处理;
(四)对揭发有重要内容的匿名信,先要初步核实情况,再定是否查处,揭发不实的则澄清;
(五)一般不要追查写信人;
(六)要把匿名信与诬告信严格区别开来,把诬告与误告严格区别开来。
五、申诉信访
指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其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不服而向纪检监察机关申明理由,要求复议、复查,改变原来处分或处理的来信来访。一般来说,申诉人不服原处理,有两种情况。一是问题的事实有出入,要求重新调查;二是定性处理过严,要求减轻处分。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分不服的,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应负责处理或重新处理,不得扣压。对组织处分不服的,要及时转送给组织处分的批准单位办理;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