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需转让,须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第十条 双方同意房屋交付后30日内共同到预售登记的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
卖立契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
第十一条 办理上述手续时发生的税费,由双方依照有关规定缴纳。
第十二条 本契约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任
何一方均可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契约未尽事项,在不违反本契约的前提下,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本契约的附件和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契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
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契约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_份,房地
产管理部门_____。
甲方(签章):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 地址: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邮政编码:_____ 邮政编码:_____
代理人:_____ 代理人: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联系电话: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预售登记机关:(章)
经办人:_____
附件一:房产平面图及装修、设备标准(略)。
附件二:付款方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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