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义
解释本分包合同时,下列用词应具有在此所予以确定的意义:
“总包商”:系指AAA电气机械承包公司。
“分包商”:系指BBB工程公司和由BBB工程公司将工程的任何部分转包
给别的任何专业公司或机构。
“总包商的工程师”:系指由总包商指派的监督分包商工作的人员。
“分包”:系指由分包商按本合同第三条“工作范围”规定而要执行的工作。
(三)工作范围
本工程包括在EMS共和国境内,根据业主的技术规定,建设SSS号工程项
目,如图所示。
1.提供所有工程的监督人员,熟练和非熟练工人,提供运输、测绘工具及设
备,挖掘及钻孔机械,吊车,以用于塔架安装和绝缘箍,地线配件,拉力条的安装
以及导线挂垂和拉直等工作。
2.提供混凝土材料、水泥、砂、石子、灰浆材料、钢筋,并运送到工地。
3.为所有熟练和非熟练工人及行政人员提供住宿、膳食、供水、卫生设备、
交通费用和社会保险。
4.运送由总包商提供的材料:总包商在BKB库房中的塔架、导线、绝缘材
料、五金构件、接地材料,包括从总包商在BKB的库房到施工现场的运输,并负
责卸车和保管。
5.分包商应按总包商提供的纵断面图和测绘图确定塔架的位置。凡是已由总
包商定出的塔架位置,分包商应测量检验,以保证塔架的位置和线位方向符合合同
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在取得总包商批准后,应对测绘图作相应的更改或修正。
(四)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熟悉业主技术规范的分包商,应按照业主的要求,并承担属于分包工程范围内
的与分包商有关的全部责任。
(五)劳动力
分包商应:
1.自始至终提供足够数量的工人,以满足总包商工程师在工程进度方面的要
求。
2.在工作时间、节假日方面,应遵守当地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
3.支付工资并服从当地关于对工人报酬的一切规定。
4.为其雇员提供住宿及膳食。
5.向总包商和EMS国主管部门提供他们所需的有关其雇员的一切情况。
6.对与本分包工程有关的各种性质的索赔或风险,自费为其雇员和工人提供
保险费及工人补偿。
(六)法定责任
分包商应对下列事项承担责任:
1.遵守EMS国关于所得税的规定。如果其雇员中有人对雇主给他们的报酬
不付个人所得税,分包商也应对此完全负责。
2.根据EMS国的法律,为其雇员支付各种国家安全捐款。
3.分包商应服从所有适用于本分包工程范围内的EMS国的法律、地方法及
规定。
(七)与业主谈判
除总包商的工程师授权外,分包商任何时候均不能与业主接触或谈判。
(八)维修保证期
分包商将从接收补步验收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担保所有工程,不会由于其雇
员的工艺低劣或因其提供的材料质量差而发生事故。
(九)意外事故或损失的责任
在工程移交之前,分包商应保障总包商不承担各种人身伤亡或财产(非工程部
分的财产)损失的责任,并保障总包商不承担属于分包商和其雇员所引起的诉讼、
控告、索赔要求诉讼费、指控和其他费用的责任。
(十)保险
1.工程保险:总包商应按合同一般条款的规定,自费对永久和临时性工程、
施工机械及设备进行保险,这应包括分包工程在内。
2.第三方保险:包括分包商在内的第三方保险,将由总包商承担,而分包商
不付任何费用。
3.工人补偿:分包商应自费负责其工人的保险,包括与分包工程有关的各种
性质的索赔。
4.对以总包商名义的保险单中的索赔补偿的确定,分包商应在3天内备齐各
种有效的证单。
不能由第三方和工程保险偿付的各种损失和费用,分包商应对此承担责任。
所有扣减款额应记在分包商的帐上。
对属于分包商自己的,或租借总包商的或租给总包商的全部机动车辆运输设备
和工具,如未计入总包商的保险单,分包商应自费保险。
(十一)运输
分包商应提供该分包工程施工及运送其人员往返工地所需要的全部运输车辆。
(十二)工具及设备
该分包工程施工和维修所需的全部工具,包括拉力设备、拨具、张紧装置、操
作线、传动滑车等、分包商应自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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