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六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三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应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四十四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人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四十六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财务由计财科负责。设会计师1~2人。
第九章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四十八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十九条: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五十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五十一条:公司依照前条第1项、第2项、第3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决定后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4条解散的,由人民法院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依照前条第5条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4.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编者按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权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五十三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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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并签名、盖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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