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总体评价还应论述影响评价的各种原因。这种论述应尽量采用以下结构:(1)银行法和其它法律;(2)审慎监管法规,包括审慎监管报告和公开披露信息;(3)监管手段和工具;(4)监管机构的能力;(5)有关法规、规定实际上执行或不执行的证据。注意:第(3)和第(4)经常是联系在一起的。
8.评价报告应特别指出,评价人员何时、何故无法对某一项标准做出充分评价,例如对方未提供某项信息,或未能与关键人员讨论重要问题等等。评价人员应书面要求提供信息或进行会晤,以便清楚地表明为充分评价一项标准所做的努力。在这种情况下,评价人员一般应将信息不全作为不符合标准的证据。评价时还应考虑到有相互联系的重要问题,特别是,与一条《原则》有关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对另一条《原则》的评价。例如,在《原则》8,即贷款损失准备金提留政策方面的不足,可能影响到对关于资本充足率的《原则》6的评价。
9.此外,在指出缺陷的同时,应进一步加以说明。应指出不符合标准的具体问题所在,以及这些缺陷的重要性、正在采取或考虑采取的针对性措施、解决问题的时间表。但评价的依据永远是现状,预期采取的措施不应成为改变评价结果的理由。这部分还可以特别指出实行某项改革的紧迫性。
报告主体
10.报告主体应有一段前言,介绍评价对象,必要时,也可介绍进行要求评价的背景(例如,为制定全面实现《核心原则》要求的详细计划做准备等等)。前言应列出负责评价工作的牵头机构、参加评价工作的人员及其代表的机构,以及评价人员的资格。前言还应说明,评价报告分为两部分,即指出结论和建议的报告主体部分和逐条评价部分。
11.第二段应对评价中使用的主要信息进行总结概括,包括评价对象的自我评价、有关法律、法规和指示,以及与监管当局、其它国内监管当局、有关政府部门、国内银行家、银行家协会、审计师和其他金融部门参与者的会谈。这一段还应特别指出,评价对象未能提供哪些信息及其原因,并应指出任何有可能影响评价准确性的问题(例如国内监管人员或银行不合作等等)。
12.接下来应是结论和建议部分。这部分开头一般应论述与有效银行监管前提条件有关的问题,论述应冠以“有效银行监管前提条件”这一标题,重点讨论在前提条件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并尽量分析这些问题对实现《核心原则》要求的潜在影响。分析可采用《核心原则》文件所用的框架:(1)宏观经济问题;(2)金融公共基础设施;(3)市场约束;(4)银行问题的处置;和(5)公共安全网。前提条件不足带来的问题还可在具体讨论遵守《原则》的情况时进行分析。
13.这部分的下一个小标题是“核心原则”,标题下应有四段。前两段是对评价方法的概括,并应按以下格式撰写:
“对实现《核心原则》所作的评价不是而且不应该是一种精确的科学。各国的银行体系与国情一样,因国而异。世界各国银行业务的变化日新月异,监管理论、政策和最佳做法演变迅速。但是,各国都承认,《核心原则》被视为最低标准。”
“对符合《核心原则》要求的评价以定性评价为基础。评价结果有四类:符合要求;大体符合要求;较不符合要求;不符合要求,为在一条《原则》上达到‘符合要求’,一般必须达到所有必要标准,不能有明显差距。在有些情况下,一国可能能够证明,它通过其它方式达到了《原则》的要求。相反,因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必要标准可能不足以说明一国已达到《原则》的要求。因此,评价人员可能有必要使用一条或更多的附加标准来判断是否符合《原则》的要求。如果在达标方面只有微小差距,而且这些差距不足以使当局实现该条《原则》的能力受到怀疑,则可给予‘大体符合要求’的评价。如达标方面的缺陷足以使当局实现《原则》的能力受到怀疑,但弥补缺陷方面有实质性进步,这种情况可评为‘较不符合要求’。如在达到《原则》要求方面无实质性进展(例如就《原则》20而言,如果银行不在并表基础上提交报表,或没有充分的信息证明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即评为‘不符合要求’。”
14.这部分的第三段十分重要。这一段首先应指出,尽管法律、法规是有效监管的重要方面,但是,如果监管职能不具备充分的独立性、能量、能力和信誉,那么,法律和法规的作用也就十分有限。实际上这就是说;必须大体符合《原则》的要求。同时,当局还必须具有行使职能的意愿。这一段的其余部分应重点分析事实上是否具备了上述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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