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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昂素镇农机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昂素镇境内的小型拖拉机、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以及其它类型农业机械的所有者、使用者自愿组成的农机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在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团结、教育广大农机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农机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提高农机安全生产系数,开展互济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积极向他们提供技术服务,努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农机事业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本团体的业务主管机关是鄂托克前旗农机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鄂托克前旗民政局。本团体接收旗农机局的业务指导,接收旗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在昂素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协助职能部门开展农机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农机安全生产各项政策法规;组织会员交流安全生产经验,指导会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二)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帮助会员解决农机引进、推广和使用中的问题,提高经济效益。
(三)开展对特别困难会员的济助活动。
(四)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农机所有者、使用者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帮助会员调解农机购买、使用中产生的纠纷,尽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章程,并从事农机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被工商行政管理确认的均可参加协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和人员,应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二)从事农机服务或参与经销活动的人员;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持有效《驾驶证》、《行驶证》的小型拖拉机或拖拉机变型运输机、收割机、农用工程机械等农机所有者、使用者。旗、镇从事农机管理、监理、培训、推广和热心本会工作的人员,可应聘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团体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对理事会成员有提出批评和撤销意见的权利;
(六)自愿入会,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形成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每年一次性交付);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守法经营,依法交纳税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将会员证交理事会,会员如果连续三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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