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事件:指本县局部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重大事件: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涉及2个以上乡镇。
特大事件: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县卫生局组织专家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初步评估,并上报市卫生局,判定疫情等级,根据疫情控制情况调整应对措施。
九、疫情应对机制
(一)常态
在全国无××发病例20天后,由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批准进入常态。在常态下做好如下工作:
1、保持防治队伍建制
县级疾病控制和医疗机构,必须保持一支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的基本力量,
包括从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处理、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和临床治疗等专业技术人员。
2、医疗救治
(1)各级各类医院均应设立体温测量站和预检分诊点,对每位就诊病人及其陪同人员测量体温,甄别发热病人和非发热病人,并对发热病人进行初诊。
(2)县级定点医院
做好传染病科学防治知识宣传;定期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演练;做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根据具体传染病种类做好医务人员防护。
(3)县城区发热门诊
负责发热病人的筛查,接诊转运县域内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的病人并进行隔离观察,参照卫生部一级防护原则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对发热门诊医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4)乡(镇)卫生院发热门诊
负责发热病人的筛查,发现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病人和可疑病人时,及时报告县卫生局安排县级定点医院派专用救护车接转病人,参照卫生部一级防护原则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对发热门诊医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5)不设发热门诊医疗机构
设置体温测量站和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排查就诊病人;正确引导发热病人到就近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对医务人员进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村卫生室、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得收治发热病人。接诊病人中发现有发热的病人,要按要求正确指导其到就近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
(6)医疗急救中心
做好急救准备,服从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调度指挥,及时出诊;配备专用救护车接转发热病人,参照卫生部一级防护原则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并做好车辆消毒工作。
3、预防控制
(1)疫情监测与报告
监测网络由县防疫站与各乡镇卫生院防保组、县定点医院及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县防疫站负责sars疫情的监测与预警工作,并保证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疫情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汇总、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在危险性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及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发现sars病例或疑似病例时,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执行,城镇于2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防疫站报告,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县防疫站2小时内上报市防疫站和县卫生局,同时将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
公路、铁路等部门对本系统发现的sars可疑症状病人时,应立即送县医院发热门诊,并按规定上报疫情信息。
(2)常态防控
全县各级政府和单位严格按照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卫生部《20**—20**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常态防控措施。各级政府建立与各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各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热排查机制纳入日常工作,各居委会、村委会要充分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感染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每个程序的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控制院内感染。要建立预检分诊制度,采取既方便病人就诊,又有效排查的方法和措施,做好发热病人的就诊、分诊工作,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的发热病人到指定诊疗场所。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午休室、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内外环境卫生。
校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达到或超过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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